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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为:
市外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为50%;
市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0%;
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为80%;
乡镇级医院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为90%;
参保对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线为第一次的8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