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原与医保部门签订的批扣协议,在税务部门可以继续通过该协议实现费款划扣 (缴费人与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必须一致)。新增参保以及其他需通过委托扣款协议缴纳费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储蓄卡在办税服务厅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进行批扣缴费方式确认 (通过标准版“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功能进行批扣缴费方式确认),每月5日前在该储蓄卡内预留足额资金以便划扣,确保在扣款周期内可按时扣款。扣款周期内资金不足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手机端等自助缴费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办理费款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如要停止费款划扣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请终止委托扣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