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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断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3个月内,医保报销待遇按统筹区内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
3.断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6个月内,医保报销待遇按统筹区内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