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提升我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6月18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部分住院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各3个百分点。调整后,按病种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属A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省属B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按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患者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费用,在进入大病段后,按照大病保险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统一提升至95%。
3.提升在职、退休城镇职工转省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各2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7%、92%。
二、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经办组织实施,及时培训相关业务经办人员,与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对接做好大病保险补充协议的协商、签订,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三、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率,并做好政策调整后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本文有效期十年,由麻将胡了2游戏入口负责解释。
麻将胡了2游戏入口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